计算机显示器
    4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4301369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7-09-29

    申请号:CN201730050106.7

    申请日:2017-02-24

    Designer: 丁玟准 元泰渊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计算机显示器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显示图像等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计算机显示器的形状。
    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设计2立体图1。
    5.指定基本设计:设计2。

    计算机显示器
    5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4284044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7-09-15

    申请号:CN201730049950.8

    申请日:2017-02-24

    Designer: 丁玟准 元泰渊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计算机显示器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显示图像等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计算机显示器的形状。
    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设计2立体图1。
    5.指定基本设计:设计2。

    计算机显示器
    6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4284043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7-09-15

    申请号:CN201730049809.8

    申请日:2017-02-24

    Designer: 丁玟准 元泰渊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计算机显示器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显示图像等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计算机显示器的形状。
    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设计2立体图1。
    5.指定基本设计:设计2。

    用于显示器的支架
    7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4587195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8-04-17

    申请号:CN201730411583.1

    申请日:2017-09-01

    Designer: 丁玟准 元泰渊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用于显示器的支架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支撑显示器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支架的形状。
    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立体图1。

    计算机显示器
    8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4284045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7-09-15

    申请号:CN201730050054.3

    申请日:2017-02-24

    Designer: 丁玟准 元泰渊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计算机显示器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显示图像等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计算机显示器的形状。
    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设计2立体图1。
    5.指定基本设计:设计2。

    便携式电子设备
    9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3107450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15-02-18

    申请号:CN201430244632.3

    申请日:2014-07-18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便携式电子设备。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根据用户的需求,按不同的方式放置,以方便触摸和显示。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该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。4.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立体图1。

    显示器主体
    10.
    外观设计

    公开(公告)号:CN308546522S

    公开(公告)日:2024-03-29

    申请号:CN202230129265.7

    申请日:2022-03-14

    Abstract: 1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:显示器主体。
    2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:本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用途用于显示。
    3.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: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。
    4.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:立体图2。
    5.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其他说明:本外观设计为局部设计,各视图中虚线所表示的部分不属于要求保护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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